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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明正与王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正,王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124号原告:杨明正,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刚,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正诉被告王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7年5月18日9时在本院石臼法庭开庭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送达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刚,但原告杨明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杨明正负担。审 判 长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