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潘雪刚与霍林郭勒市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5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潘雪刚,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罗刚。关于申请执行人潘雪刚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雪刚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亿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运输款,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2016)内0581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潘雪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