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明友申请执行饶兴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友,饶兴亮,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友,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饶兴亮,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29日。被执行人:罗娟,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黄明友与饶兴亮、罗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明友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饶兴亮、罗娟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资金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兴亮、罗娟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明友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724执93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道轩审判员 黄亚伟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