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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琴与白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琴,白仕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576号原告曹琴,女,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曹力才,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仕彬,男,4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曹琴诉被告白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琴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曹琴负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