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俊和与赵素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和,赵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特21号申请人:王俊和,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素云,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王俊和与被申请人赵素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王俊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俊和申请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俊和撤回申请。邮寄送达费2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王俊和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