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9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惠娘与被告廖明英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娘,廖明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36号原告:杨惠娘,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廖明英,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惠娘与被告廖明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杨惠娘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惠娘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惠娘撤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杨惠娘负担。审判员  黄养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