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赵维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赵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617号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牙克石市兴安西街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王文起,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彬,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斌,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维生,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牙克石市建材街***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赵维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850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批单号×××的保险金额23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维生238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天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