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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章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章连发,叶爱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008号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09932545B。诉讼负责人:赵易蒙,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章连发,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叶爱钗,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郑丽伟、陈菊美、章连发、叶爱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查封被申请人章连发、叶爱钗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碧湖镇河东村房产的申请,查封价值: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今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困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连发、叶爱钗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碧湖镇河东村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查封价值: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