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弓涛、王文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涛,王文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6刑初2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弓涛,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6日因敲诈勒索大车司机被绥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吴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再次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文强,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11月4日因抢劫罪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6日因殴打大车司机被绥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日再次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涛、王文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毛毛、崔泰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涛、王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早上,被告人弓涛驾驶陕AW78**号雪铁龙轿车载着被告人王文强从榆林市出发前往吴堡县,途中二人商量通过“碰瓷”弄点零花钱。行至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白家渠村路段时,被告人弓涛见前面有一辆车牌号为晋M675**的大车正在同向行驶,便故意在超车时向右打方向,致使陕AW78**轿车右后视镜与晋M675**大车左后轮发生刮蹭,被告人弓涛见大车继续向前走,便驾车将大车逼停在路边,被告人弓涛、王文强下车后以其车被撞为由向大车司乘人员索要赔偿5000元,双方交涉过程中被告人王文强将大车跟车人员打了一巴掌。双方最终商议以3500元人民币处理此事。在二被告人等待对方给钱的过程中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弓涛因敲诈勒索行为被绥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文强因殴打他人被绥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3日,绥德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弓涛、王文强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弓涛、王文强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黑某某、弓磊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弓涛、王文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查民,被告人王文强于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7日起至2009年12月6日止;2015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社区矫正期间为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涛、王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弓涛、王文强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弓涛、王文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强属累犯,经查,被告人王文强2008年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犯罪,依法不构成累犯,故公诉机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王文强实施危险驾驶犯罪时,已成年,故被告人王文强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弓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文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继军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马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