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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先锋与王建华、刘治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锋,王建华,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37号申请人:张先锋。被申请人:王建华。被申请人:刘治国,个体。申请人张先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号思威牌小轿车一辆,及其二被申请人价值450000元财产。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的位××旗西户楼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土左房字第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土左房字第X**号房屋一套。二依法查封第二被申请人×××号思威牌小轿车一辆,及其二被申请人价值45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张先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