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凤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凤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6546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昊,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凤善,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公司)诉被告吕凤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惠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凤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金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垫付款2807.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5日6时左右,被告吕凤善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大丰区临海高等级公路海丰农场梅园路段处与陈培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柏金秀受伤,柏金秀伤后被送至大丰同仁医院救治。大丰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凤善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培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当事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当事人向我公司申请垫付抢救费,经我公司审核后,同意支付4007.68元。陈培、柏金秀已偿还了我公司垫付款1200元,但被告吕凤善尚欠我公司2807.68元未能偿还,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吕凤善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1月5日5时30分左右,被告吕凤善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精通天马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刘建娟)沿临海高等级公路东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海丰农场梅园路段,与前方停在路上的陈培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重庆银翔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柏金秀)发生碰撞,造成刘建娟、陈培、柏金秀及被告吕凤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柏金秀于受伤当日被送至大丰同仁医院进行救治,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因其家庭困难,被告吕凤善亦无法联系,故柏金秀申请原告垫付抢救费用4007.68元。2012年12月8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吕凤善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培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建娟、柏金秀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原告垫付费用后,陈培、柏金秀已向原告偿还1200元,其余2807.68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遂于2016年11月28日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吕凤善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应承担原告垫付抢救费中的2807.68元,原告垫付该费用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7.68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凤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凤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807.6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凤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忠俊人民陪审员 吴广龙人民陪审员 李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继雷书 记 员 夏晓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