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晓刚与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刚,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97号原告:王晓刚,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号。法定代表人:曹俊慧。担保人:陈启凤,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刚与被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9654元。担保人陈启凤以其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1号和德国际公寓1单元11层1110号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1号和德国际公寓2单元14层1406号房及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祥龙苑小区D1幢4至5层301号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44420.71元(账号:89×××88,开户行: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或查封其价值1544420.71元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若需继续保全,原告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