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字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领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领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字15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领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照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贠广砚。关于河南领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领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局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永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