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小某、何大某诉被告何某某、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某,何大某,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05号原告:何小某。法定代理人:何大某。系何小某姐姐。原告:何大某,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杨梅村杨家山组**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继荣,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婷,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某某。系何小某、何大某母亲。被告:胡某某。原告何小某、何大某与被告何某某、胡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小某、何大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某、何大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某、何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小某、何大某承担。审判员 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