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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留琴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行初16号原告王留琴,女,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与经开第二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崔绍营,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漫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峥,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留琴因不服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留琴,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漫艺、王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回复原告。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判定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回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准确回复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的信封的照片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国内挂号信收据及邮件回执。被告辩称:1、经核实,被告从未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原告诉称被告未及时回复其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提供的挂号信邮寄回执上显示的收件人签名为“宋自芹”,经核实该签名“宋自芹”并非该工作人员所签,系他人伪造的签名。如查明案情需要可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3、原告不能证明其向被告邮寄了信件。原告的邮寄单据仅能显示其向“崔绍营”邮寄了信件,但并未显示邮寄的内容,不能证明其邮寄的是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证据1和3均看不清条形码,信封和回执单上的条形码不一致。签字“宋自芹”不是我们工作人员所签。证据2没有见到,不能证明是她邮寄的内容。故原告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结合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信封的照片,原告当庭出示了信件寄出前其用手机拍摄的并保存在手机中的原始照片。信封上显示“内装政府信息公开表13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且原告亦提交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印件,能够证明其邮寄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证据3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经合议庭当庭查询该邮件已于2016年11月12日被他人代收,庭后原告亦提交了成功投递的查询单。故原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主任崔绍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件一封,信封上注明“内装政府信息公开表13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要回执单、书面答复”。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原告要求公开2009年第一次征收拆迁毛庄村时的“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的内容。同年11月12日,该信件被签收,代收人签名“宋自芹”。至原告2017年1月3日起诉,原告未收到被告的回复。另诉讼中被告申请对邮件回执单上收件人“宋自芹”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司法鉴定,在本院组织鉴定过程中,被告责成其工作人员宋自芹来院提供签名样本。宋自芹向本院陈述由于信件是寄给领导或相关办公室而非寄给其本人的,因此其接收信件后进行分发,但所有回执单上的“宋自芹”均不是其本人所签,而是邮递员自己签的。后被告放弃了鉴定申请。此外,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其他其向被告成功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且被告均已回复的多封信件的回执单,显示的“宋自芹”签名与本案回执单上“宋自芹”签名从外观看十分相似。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核查的情况,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向被告提出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被告工作人员已经签收该信件。但被告超过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而未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该行为违法。此外,被告通过本案诉讼已经明确知悉原告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故原告本案诉请责令被告准确回复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且具有可实现性,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留琴要求公开2009年第一次征收拆迁毛庄村时的“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丽平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程雪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苏娟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