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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光平、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平。被执行人XX。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应当支付申请人胡光平人民币375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查明,被执行人XX现在外省务工,经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人财产查控情况和相关权利义务后,申请人表示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执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