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覃伟东、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东,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覃伟东,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区内(江南罗泊湾)。法定代表人李一山,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覃伟东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伟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从2017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泰格贸易有限公司的租金2.5万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东昇纸业有限公司涉案众多,还款周期比较长,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审 判 员 陈菲勇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