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长沙汉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汉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汉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5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465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德余塑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