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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四华与被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华,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陈四华,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晓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人陈四华与被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