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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成故与陆家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故,陆家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924号原告王成故,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陆家现,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王成故诉被告陆家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故、被告陆家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成故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许诺支付利息为月息1.7分,当即双方立有字据一份,关于这笔欠款,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6日。2015年2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为1.7分,双方之间立有字据一份,至2017年2月9日,该笔利息尚欠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陆家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9日,以后利息按照月息1.7%另行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陆家现辩称,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元属实,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只能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陆家现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7%;2015年2月9日被告陆家现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月息为1.7%。至2017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共计50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成故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陆家现向原告王成故分两次借款共计35000元,并约定月息为1.7%,被告陆家现已实际收到该款项,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陆家现与原告王成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王成故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陆家现偿还原告王成故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35000元月息1.7%另行计算),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陆家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