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姜田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姜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F3895776-3。被执行人:姜田喜,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姜田喜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上饶横峰支行15×××66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田喜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上饶横峰支行15×××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横峰支行;账号:15×××4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