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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何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财保18号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扬,理事长。被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陕西洋县人,农民。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在洋县槐树关信用社个人存款32500元予以冻结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在洋县槐树关信用社个人存款32500元。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苏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