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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刑初3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少英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展平,黄少英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刑初3212-2号自诉人黄展平,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诉讼代理人黄志发,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少英,女,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辩护人李耀威,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黄展平以被告人黄少英犯侵占罪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黄展平及其诉讼代理人黄志发、被告人黄少英及其辩护人李耀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审限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黄展平诉称,2014年2月,被告人黄少英与自诉人黄展平认识,当时黄少英自称是做房地产中介工作。黄展平在黄岐歧西路经营家纺生意,黄少英经常到黄展平的店里搭讪,后来就走的比较近。期间,黄少英一直偷看黄展平的银行密码,以一起去投标黄岐歧西路商铺为由,骗取了黄展品的银行卡后进行操作,转走黄展平卡内的现金8万元并制造了虚假诉讼。具体侵占事实如下:2014年9月26日,黄少英以参加黄岐歧西路商铺的招投标为由,骗取了黄展平的银行卡,称要去现场进行操作。后黄少英持黄展平名下的银行卡(62×××14),先到银行的ATM机分七次取走2万元,前六次各取款3000元,第七次取款2000元。随后,黄少英将黄展平上述卡内的现金6万元转账到被告人梁某名下的银行账户(62×××73)。后黄少英又将梁某银行账户内的6万元转到其自己名下的账户(户名黄少英,账号62×××19),之后又将6万元现金存入上述尾数为1419的银行账户。这样黄少英的银行账户内就有了12万元,黄少英再次将上述12万元转入黄展平名下的银行卡(62×××14)。后黄少英再将12万元分两笔各转6万元至黄岐歧西路招投标的保证金账户内。上述转账行为均发生在2014年9月27日。商铺未投到标,黄岐歧西路招投标于同年10月15日分别将两笔保证金各6万元退回至黄展平的银行账户上。后黄少英于同年10月17日又偷偷操作黄展平的银行卡,将黄展平账户内的12万元转至梁某的前述银行账户内。随后,黄少英将梁某账户内的12万元分别为118000元和2000元,其中118000元立即转入黄少英名下的银行账户,梁某的银行账户内仅剩2000元。上述转账行为均发生在2014年10月17日。黄展平对于黄少英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梁某是黄少英的嫂子,梁某已经承认银行账户(62×××73)是黄少英拿梁某的身份证开办为了套现用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黄少英掌握,梁某对于该卡的使用等均不知情。综上,黄少英以招投标为由骗取黄展平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内的现金8万元转走据为己有,还通过复杂的银行转账方式企图不让黄展平发现钱财去向,以及制造虚假的大额银行流水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另黄少英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2016年5月11日假冒黄展平签名转走黄展平卡内的现金34800元、40000元,共侵占黄展平154800元。经黄展平向黄少英追收,黄少英仍然不退回款项,故黄少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侵占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少英辩称:我不构成侵占罪,对自诉人起诉的事实部分有意见。一、首先,自诉状起诉的80000元,是自诉人黄展平拿了我的信用卡去消费,在我的追问下才还给我的。2014年9月26日,黄展平把他的银行卡及密码告诉我,我去银行取现2万元,然后另转账6万元到梁某的卡上后,就把黄展平的银行卡还给他了。梁某尾数7273的卡是由我来操作并使用的,梁某是我的嫂子,之后我又把6万元从梁某的银行卡转到我尾数1419的卡上,后来我和黄展平签了借款合同之后,我又从我的工商银行卡上取了4万元出来,连同之前从黄展平卡里取现的2万元一并存入我本人1419的农行卡,之后把12万元转给了黄展平。其次,转入黄岐岐西路招投标保证金的账户12万元是由黄展平自己操作的。2014年11月17日从黄展平的账户内转账12万元到梁某的账户我不确认是否是由我操作的,但我确实是收到了12万元,后来是我从梁某的银行卡转了118000元到我本人的尾数为1419的农行卡内。二、34800元是黄展平叫我拿他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转款到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再用我的中国农业银行的网银转到他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还款了14705元、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还款了19150元,另外还帮黄展平交了店铺的1000元水电费,转给了黄碧雯。黄展平的店铺是用黄碧雯的账户来交水电费的。三、2016年5月11日,我追黄展平还钱,他说去借五万元先还给我,让我半小时后去他店铺,他说身上有1万元,别人转到他银行卡4万元,叫我自己拿他的银行卡去银行去取4万元,他说一共还我5万元,叫我写一份5万元的收据,我写了之后就将收据给了黄展平。辩护人认为根据自诉人黄展平与被告人黄少英之间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黄少英转款给黄展平的金额较多,且黄展平诉请的每笔款项黄少英均能提供证据证实,能说明款项的去向,可见黄少英并没有侵占黄展平财产的事实。现对本案争议的三笔款项作如下评析。一、关于第一笔款项80000元。被告人黄少英辩称2014年9月24日其三张信用卡被黄展平刷卡取现了共计86000元,次日黄展平的尾号为1714的银行卡分两笔收入共计86000元。后在黄少英的追问下黄展平同意将钱还给其并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黄少英,后由黄少英自己去银行操作进行还款。该部分事实有黄少英、黄展平的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实。二、关于第二笔款项2015年6月16日的34800元。黄少英辩称该部分款项是黄展平让其帮忙从卡内取款后通过网银帮黄展平归还信用卡款项及向黄碧雯支付代扣的水电费,黄少英提供的其本人的农行卡的网银交易记录显示2015年6月16日其本人的网银分别转账14705元、19150元到黄展平名下的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广发银行的信用卡,该部分转账金额有零有整,符合一般信用卡还款交易习惯,且黄少英在同月8日曾经向黄碧雯的账户转账1000元。三、关于第三笔款项4万元。黄少英辩称其当日向黄展平追还欠款,黄展平答应归还5万元,称自己有1万元,是黄展平将卡交给黄少英让其去银行取款4万元,后黄少英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还款收据给黄展平。根据黄少英方提交的其与黄展平(雅丹娜家纺黄展平,微信号×××)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所使用的微信号经法庭当庭确认均为个人亲自所使用),黄少英在微信中催促黄展平归还欠款,黄展平均表示会尽早筹钱归还。其中2016年5月11日16:03,黄展平说“写张五万的收条来,先写好”。同日16:59,黄少英问“拿4万是吗”,黄展平答“对”。同日17:04,黄展平说“我这收有10000”。根据黄展平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黄少英到银行取款4万元的办理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的17:11:25。根据黄少英提供的收据影印件,其出具的收据抬头为雅丹娜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下午17时20分许,该收据的下方为一叠人民币。综上,黄少英主张该笔4万元为其经黄展平允许持卡到银行取款后的黄展平归还其欠款的意见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取款凭证及收据相互佐证。本院采纳黄少英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黄展平控告被告人黄少英具有非法侵占其财产的主观故意及拒不返还侵占财产的客观行为的证据并不充分,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黄展平对被告人黄少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