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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爱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军,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河南省焦作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被告人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王爱军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H×××××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温县一号路王羊店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爱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爱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查某、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慕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男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