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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晓、窦新建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23号马晓、窦新建:本院(2016)豫0325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新建已将案件标的款54200元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710元由窦新建承担。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嵩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