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晓、窦新建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23号马晓、窦新建:本院(2016)豫0325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窦新建已将案件标的款54200元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710元由窦新建承担。双方无其他争执,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嵩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