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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占文斌、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占文斌,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仕全,黄跃武,刘克超,肖志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67号申请人占文斌,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仕全,总经理被申请人董仕全,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黄跃武,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刘克超,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肖志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占文斌与被申请人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仕全、黄跃武、刘克超、肖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占文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停止支付,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占文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随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陆拾万元整予以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