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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兰天朔与高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朔,高骏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099号原告:兰天朔,女,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高骏驰,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兰天朔诉被告高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兰天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兰天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