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0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汪某某,黄某某,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某某,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9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宏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宏运地产铁岭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生效判决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