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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1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水河、周祖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河,周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水河,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祖强(又名周福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水河于2017年4月6日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水河已于2013年9月24日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行字第3415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水河于2013年9月24日就同一事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应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水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