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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玉英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鹰蓄电池配件厂,蒋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538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海鹰蓄电池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集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玉英,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申请人马鞍山市海鹰蓄电池配件厂与被申请人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玉英账户资金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海鹰蓄电池配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玉英账户资金7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蒋玉英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