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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臧俊义、白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俊义,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俊义,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文盲,农民,威县人。2016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被告人白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南宫市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俊义犯盗窃罪,被告人白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禄、李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俊义、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胜利大街老糖厂院内,见利康足疗门市大门未锁,便进入该门市盗走了魏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7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臧俊义到同村李某家进行盗窃,将其客厅内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臧俊义随即将该二轮摩托车卖给了南宫市王道寨乡邵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白某,白某在明知该二轮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50元的价格收购。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600元。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再次来到利康足疗门市,趁魏某睡觉之际,臧俊义进入该门市,盗走了魏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三四百元左右。4、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长城医院东侧的刘某1补胎门市,趁刘某1睡觉之际,臧俊义进入该门市,将刘某1的一部白色酷派手机盗走。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5元。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第三次到利康足疗门市进行盗窃,趁魏某在二楼之际,臧俊义进入该门市一楼,将魏某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二三十元左右。6、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再次到刘某1补胎门市进行盗窃,趁刘某1睡觉之际,将其裤子偷走,内有现金200多元、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等物品。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裤子价值10元。7、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老影剧院广场,将邢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汽油三轮车盗走,后臧俊义连夜卖给了白某,白某在明知该汽油三轮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油三轮车价值1430元。8、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臧俊义在南宫市纯水岸小区务工期间,趁位于南宫市安宋庄村的工人宿舍没人之际,进入工友裴某宿舍,将其挎包及裤兜内共计880元的现金盗走。9、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臧俊义从威县家中骑摩托车到南宫市区伺机盗窃,走到南宫市体育路的观景台小区工地宿舍时,趁被害人宋某及其妻子在宿舍内睡觉之际,进入该宿舍,将宋某的一个女士挎包盗走,内有钱包一个、现金3500元、火车票等物品。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挎包价值170元,钱包价值80元。10、2016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臧俊义到南宫市育才路西侧交通局家属院孟某家进行盗窃,在孟某家客厅内盗走一部联想手机,现金500多元、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条裤子。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被盗的两条裤子总价值200元。1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东关街城根胡同,将马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该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有8箱多酒、2箱果汁,后臧俊义连夜卖给了被告人白某,白某在明知该电动三轮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740元的价格收购。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940元,车厢内的饮品总价值1110元。12、2016年12月1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臧俊义骑摩托车从威县家中来到南宫市垂杨镇伺机盗窃,走到南宫市垂杨镇南慈达村时,见刘某2家外门未锁,臧俊义在其院内进行盗窃之际,被刘某2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魏某、刘某1等九人的陈述,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指认、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臧俊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16000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白某明知臧俊义向其出售的物品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臧俊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臧俊义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臧俊义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白某,属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臧俊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白某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胜利大街老糖厂院内,见利康足疗门市大门未锁,进入该门市盗走魏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7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从臧俊义处扣押户名为魏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36)。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二)被告人臧俊义了解到同村的李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家里无人。2016年7月15日凌晨,其到李某家将外大门及北屋门上的明锁砸开,从北屋客厅内盗走双箭牌红色125二轮摩托车一辆,卖与在南宫市王道寨乡邵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白某,白某在明知该摩托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50元的价格收购。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从白某住处将该摩托车扣押,发还被害人李某。违法所得350元臧俊义已挥霍。(三)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再次来到利康足疗门市,趁魏某睡觉之际进入该门市,盗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三四百元。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四)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长城医院东侧的刘某1补胎门市,趁刘某1睡觉之际进入该门市,将一部白色酷派手机盗走。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5元。(五)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第三次到利康足疗门市进行盗窃,趁魏某在二楼之际,臧俊义进入该门市一楼,将魏某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二三十元。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六)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再次到刘某1补胎门市进行盗窃,趁刘某1睡觉之际将其裤子盗走,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等物品,随后将裤子丢到南宫市朝阳大街与106国道交叉口东行100米辅路北侧的草地上。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裤子价值1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将刘某1被盗的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军绿色裤子一条依法扣押,发还被害人刘某1。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七)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臧俊义来到南宫市老影剧院广场,将邢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汽油三轮摩托车盗走,连夜卖给被告人白某,白某在明知该汽油三轮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白某将该车拆解。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从白某住处将已拆解的三轮摩托车扣押,发还被害人邢某。违法所得500元臧俊义已挥霍。(八)2016年11月19日,被告人臧俊义在南宫市纯水岸小区务工期间,趁无人之际,进入位于南宫市安宋庄村的裴某宿舍内,将其挎包及裤兜内现金共计880元盗走。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九)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臧俊义从威县家中骑红色弯梁摩托车到南宫市区伺机盗窃,走到南宫市体育路观景台小区工地宿舍时,趁被害人宋某及其妻子熟睡之际,进入该宿舍盗走黑色女士挎包一个,内有棕色长方形钱包一个、现金3500元等物品。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挎包价值人民币170元,钱包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将黑色女士挎包、棕色长方形钱包依法扣押,发还被害人宋某。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十)2016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臧俊义到南宫市育才路西侧交通局家属院孟某家中,从其客厅内盗走联想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身份证一张、裤子两条。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裤子总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将被盗的身份证一张、深色裤子一条扣押,发还被害人孟某。被盗现金臧俊义已挥霍。(十一)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臧俊义到南宫市东关街城根胡同,将马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带棚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连夜卖与被告人白某。白某在明知该三轮车系赃物的情况下,以74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过后白某发现该带棚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有白酒、干红和果汁。经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940元,车厢内的酒和饮品总价值人民币1110元。案发后,南宫市公安局将被盗电动三轮车、白酒3箱零5瓶、干红2箱、果汁2箱扣押,发还被害人马某。违法所得740元臧俊义已挥霍。(十二)2016年12月1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臧俊义骑摩托车从威县家中到南宫市垂杨镇伺机盗窃,走到南慈达村时,见刘某2家外门未锁,进入院内准备行窃之际,被刘某2当场抓获。后刘某2报警,臧俊义被带至南宫市公安局垂杨派出所接受询问。以上,被告人臧俊义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共计16000余元,被告人白某志收购被盗车辆总价值共计6970元。另查明,被告人臧俊义被抓获后,根据其随身物品中有刘某1、孟某等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线索,经办案人员询问,臧俊义如实供述了另外十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其将部分赃物卖与被告人白某。2017年1月4日,臧俊义协助公安机关将白某抓获归案,白某到案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8日凌晨,垂杨派出所接刘某2报警称在其家中抓获一名小偷,该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臧俊义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本案中被害人宋某2016年12月2日报警、被害人裴某2016年11月19日报警,其他被害人未报警。被告人臧俊义被抓获后,根据其随身物品中有刘某1、孟某等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线索,经办案人员询问,臧俊义如实供述了另外十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其将部分赃物卖与被告人白某。2017年1月4日,臧俊义协助公安机关将白某抓获归案,白某到案后,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害人刘某2家案发当晚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臧俊义到刘某2家中实施盗窃的经过。3、南宫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南宫市公安局从臧俊义处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卡号62×××36;62×××75)、军绿色裤子一条、身份证两张(刘某1、孟某)、棕色钱包一个、黑色女士挎包一个、深色裤子一条;从被告人白某处扣押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车上的酒和饮料(贵州家乡美荷花酒一箱零两瓶、沱牌白酒两箱、古井贡白酒三瓶、长城干红解百纳木盒红酒一箱、长城干红一箱、国奥果汁两箱)、汽油摩托三轮车一辆(已被拆解)、双箭牌红色125摩托车一辆,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另外从臧俊义处扣押作案工具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保存于南宫市公安局。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信息查询单证实,卡号为62×××36的建设银行龙卡的开户及持卡人姓名是魏某;卡号为62×××75的建设银行龙卡的开户及持卡人姓名是刘某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臧俊义对白某的辨认,白某对臧俊义的辨认,被害人宋某对其被盗挎包及钱包的辨认,被害人刘某1对其被盗裤子的辨认,被害人孟某对其被盗裤子的辨认,被害人邢某对其被盗汽油三轮摩托车的辨认,被害人马某对其被盗电动三轮车的辨认,被害人李某对其被盗二轮摩托车的辨认,被害人魏某对臧俊义的辨认,均辨认无误。6、现场勘查笔录(补查)、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臧俊义实施盗窃犯罪的九处现场位置、丢弃被盗物品的两处现场位置,以及白某藏匿收购来的被盗车辆地点的位置。以上位置均经被告人指认,指认情况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7、南宫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邢某被盗汽油三轮车价值1430元;马某被盗电动三轮车及饮品共计6050元;孟某被盗手机及两条裤子价值共计400元;刘某1被盗手机及裤子价值共计215元;宋某被盗挎包及钱包价值250元;李某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8、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她所住的南宫市胜利大街老糖厂院内利康足疗门市内先后被盗了三次。第一次被盗是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她在利康足疗门市西南角卧室内靠北侧的床上睡觉,把白色长方形的钱包放在枕头旁边,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一张她本人的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建设银行卡的卡号后四位是2736,另外有现金1700多元,后来她在银行挂失并补办了银行卡。第二次被盗是在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利康足疗门市西南角卧室内靠北侧的床上睡觉,当时把钱包放在了睡觉的床上,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现金三四百元。第三次是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在门市二楼打扫卫生,听见一楼门市有人喊:“有人吗”,等她下到一楼时看见有个男子拿着她的黑色女士挎包朝门市外走,她就赶紧追他,后来也没有追上。这个包里有一些零钱,大概二三十元现金。9、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上22时左右,他回家时发现大门开着,听见院子里有动静,他听见脚步声走的挺急的,就把家门插住了,这时看见有一个男的站在他家过道口,他就问那个人“你是谁啊,你是干嘛的啊”,这个人说:“我是来喝水的”,他就说:“你要喝水就往屋里去吧,我不报警,我也不打你”。他就把那个人糊弄到屋里去,这个期间他就让妻子起来打电话叫人,这时那个人开始往外跑,他就拽那个人,那个人就咬他的手,他俩就打起来了,然后他妻子的兄弟就赶来了,他们两个就拳头巴掌的打了那个人一回,然后就报警了。期间他看了那个人的身份证,知道他姓臧。10、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在家里睡觉,听到她丈夫刘某2喊了一声,从床上起来以后才知道抓住了一个小偷。因为给他丈夫留门,睡觉的时候她没有把门插死。11、被害人裴某的陈述证实,他住在南宫市纯水岸小区工人集体宿舍,2016年11月19日晚上19时左右他发现放在宿舍的裤子右兜和挎包里的钱都不见了,一共被盗880元现金。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他住在南宫市观景台工地宿舍,2016年12月1日19时左右,他把包放在南宫市观景台工地宿舍的床上,第二天起床后,他发现窗户被打开,包被盗了,然后就报了警。包里有一串钥匙和一个棕色长方形的钱包,钱包里有3500元现金、4张银行卡、10多张火车票。1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他经营的位于南宫市长城医院对面、106国道东侧的补胎门市被盗过两次。第一次被盗是2016年8月20日左右,因为晚上怕有人来补胎听不到,就没有将外门关上,留着一点缝,睡觉时随手把手机放在枕头边上,第二天早上起床后发现手机不见了。第二次被盗发生在2016年10月底11月初,一天晚上10点多他上床休息,将脱下的裤子放在床北侧的轮胎上面,外门还是没有关,留着一点缝,第二天早晨起床后发现裤子被盗了,裤兜里面有200多元现金和他的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和一串钥匙,因为银行卡都设着密码也取不出钱来,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14、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早上6时他起床后发现衣服都在地上,衣服兜里的东西被偷了。被盗了一部白色触屏联想智能手机、一张银行卡、一张他的身份证、两条裤子,还有约700元现金。15、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8日晚上,他把绿色的汽油摩托车放在了自家门市(三和漆门市)对面的南宫影剧院广场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被盗了。车身两侧贴着三和漆字样的广告,车身后面喷着红色的数字5222688,是他家门市的电话号码。1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电动三轮车收据证实,2016年12月7日早上四点多,他听见放在他家大门口外边的三轮车防盗警报响,六点多起床后他发现三轮车不见了。2016年10月份花3200元买的,另装密封棚子和前边的驾驶室又花了2000多元。被盗的电动三轮车车厢里有白酒、红酒和果汁。1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他平时在天津打工,老家房子没人居住,自家的一个叔叔帮他看家。2016年7月份的一天,他叔叔联系他说他家被盗了,街门被撬,回家后发现家里一辆双箭牌红色的125摩托车被盗,该车购买时花了4600元。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魏某、刘某1等九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19、被告人臧俊义、白某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且与被害人陈述的案件情况能够相互印证。20、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历史证明证实,被告人臧俊义、白某的户籍登记信息与以上所列被告人基本情况一致。臧俊义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白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臧俊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收购被盗车辆价值共计697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罪名成立。臧俊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臧俊义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赃物,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被盗车辆,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臧俊义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退赔,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臧俊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白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南宫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臧俊义退赔被害人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两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零五元、退赔被害人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映辉审 判 员  李菊改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白向格书 记 员  王和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