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孙翠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孙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729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29000926890W。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被执行人孙翠林,女,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万国土资执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孙翠林所占土地位于110国道南、孔家庄镇小屯堡村进村路西,占地面积682.28平方米,全部为建筑面积。四至为:东至路、南至渠、西至加油站、北至110国道。于2013年10月30日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万政临[2013]28号,使用面积1.35亩,使用期限2年,该临时用地手续已2015年10月30日到期,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孙翠林拒不归还该宗地又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属非法占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临时用地期满的土地;2、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3645.60元(13645.60元=20元/平方米×682.2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3645.60元缴至万全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翠林送达了万国土资执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临时用地期满的土地;第二项,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3645.60元(13645.60元=20元/平方米×682.28平方米)。符合法律规定。万国土资执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限期三十日之内退还临时用地期满的土地;第二项,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3645.60元(13645.60元=20元/平方米×682.28平方米)。其中罚款部分的处罚决定,由本院实施,其他处罚内容由张家口市万全区国土资源局和万全区孔家庄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人民陪审员 李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