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刘耕辰与爱博斯诺天津运动器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耕辰,爱博斯诺天津运动器材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04民初1202号原告:刘耕辰,男,1985年11月30日生,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人: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博斯诺天津运动器材销售中心,注册号:120XXXXXXXX0817,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法定代表人:刘世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人:文玲玲,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耕辰与被告爱博斯诺天津运动器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耕辰于2018年5月18日以被告名称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耕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耕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耕辰。审判长徐学辉审判员马永坚人民陪审员付浩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良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