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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彭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彭某某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3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