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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国明、李少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明,李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少桂,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国明与被执行人李少桂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