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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文彬与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彬,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645号原告:于文彬。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瑞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系公司员工。原告于文彬与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于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文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于文彬。审 判 长  安丰琦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罗仁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