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文彬与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彬,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645号原告:于文彬。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瑞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系公司员工。原告于文彬与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于文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文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于文彬。审 判 长 安丰琦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罗仁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