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宏与被告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宏,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676号原告:李晓宏,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艳(系原告妻子),住隆化县。被告:王志民,住隆化县。被告:黄丽娜,住隆化县。被告:祁同民,住隆化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晓宏与被告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宏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七��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