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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宏与被告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宏,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676号原告:李晓宏,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艳(系原告妻子),住隆化县。被告:王志民,住隆化县。被告:黄丽娜,住隆化县。被告:祁同民,住隆化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晓宏与被告王志民、黄丽娜、祁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宏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七��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