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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532号原告杨某1,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某2,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