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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54孙明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明明,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明明酒后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本县新港大道由东某行至八尺村路口,后又沿该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村小桥时驶入河中。经鉴定,被告人孙明明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孙某的证言,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血液抽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及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6]2740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灌)决字[2009]第8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明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明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取保候审之前先行羁押的2日已被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解梅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国栋法律条文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