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启梅与六盘水中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梅,六盘水中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张慧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60号原告:陈启梅,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中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北路与龙塘街交汇处金源综合楼201室302室。法定代表人:何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慧,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梅与被告六盘水中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张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启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陈启梅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的2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余 燕审判员 曹思思审判员 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