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3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陈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陈荣良,黄家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3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住所地武宁县城人民路131号。负责人潘里民,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荣良,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黄家升,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宁县支行申请执行陈荣良、黄家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荣良、黄家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 俊审 判 员 余水洋人民陪审员 余何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