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张某某、罗某某与吴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官庄镇,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1031。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胡家庙乡,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342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官庄镇,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1010。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乙,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官庄镇,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1015。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官庄镇,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101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官庄镇,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1028。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陕西省淳化县人,住淳化县胡家庙乡,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XXXXXX343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罗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2017)陕0429执375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2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现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二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