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成亮与刘志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亮,刘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黄成亮,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肖景清、张艳媚,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满,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成亮与被执行人刘志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黄成亮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满有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找到该车辆,无法实施扣押以及进行评估拍卖,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满有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找到该车辆,无法实施扣押以及进行评估拍卖,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4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润新助理执行员 朱冠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