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长沙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长沙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509号原告周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D6区3、4栋140、141、142号。法定代表人刘迎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长沙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腾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