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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胡伟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胡伟悦,王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夏建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胡伟悦,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王玲飞,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伟悦、王玲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伟悦、王玲飞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49幢508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存在楼上阁楼权属争议问题,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胡伟悦、王玲飞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573106.33元及相应利息,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胡伟悦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南路149幢508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金额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6元,执行费9049.4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