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绍坤与贾艳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绍坤,贾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刘绍坤(一审原告),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第八管理区十八作业站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贾艳丽(一审被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第十八管理区水稻种植户,住黑龙江省。再审申请人刘绍坤因与被申请人贾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810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绍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庄建国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