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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艳芳与被执行人宋长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艳芳,宋长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包艳芳,女,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宋长礼,男,汉族,1981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艳芳与被执行人宋长礼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长礼现暂无银行存款,因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 斌审 判 员  敖 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