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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英,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被执行人廖明,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李明英申请执行廖明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川1523民初49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实廖明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明与申请执行人李明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