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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桂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桂存,葛立娣,凌桂正,凌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7235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凌桂存,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葛立娣,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凌桂正,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凌一,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凌桂存、葛立娣、凌桂正、凌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2月20日,本院以(2016)浙0212执597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凌桂正、凌一共有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975弄203号30幢01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凌桂正、凌一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975弄203号30幢0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甬房江东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东国用(2004)字第3074号,地号为0204190218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