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华与被告孙淑珍、吕孝雍、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吕家堡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华,孙淑珍,吕孝雍,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吕家堡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6054号原告:孙秀华。委托代理人:王春和,东港市北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淑珍。被告:吕孝雍。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负责人:吕广义,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吕家堡村民组,住所地东港市黑沟镇。负责人:栾翠贤,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华与被告孙淑珍、吕孝雍、第三人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村民委员会、东港市黑沟镇土门子村吕家堡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徐嘉翊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搜索“”